臺灣通過了“安寧緩和醫療條例”修正案,日后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,可由最近親屬提出終止施行心肺復蘇術要求,經“醫學倫理委員會”通過后,即可拔管,停止救治。同時,健保IC卡中的安寧緩和醫療意愿注記,可視為意愿書正本,與意愿書同具效力。截至2010年1月止,已完成注記的34601人將可立即適用。
報道說,依現行“條例”規定,病人在進行插管治療前,家屬可決定做或不做;一旦插管,除非家屬能提出證據證明病人在意識不清前,曾表達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蘇術,否則醫師不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蘇術。
新法讓“安寧死”規定更加明確,但有意愿執行安寧死的病人,必須先由兩位醫師診斷為不可治愈末期病人,且病人須自行簽署意愿書,若已昏迷,則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。
所謂的最近親屬,依序為配偶、成年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及一親等直系姻親。
最后還要由醫院的“醫學倫理委員會”召開審查會,審查會必須包含醫學、倫理、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,其中倫理、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率,不得少于三分之一;通過審查后,才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蘇術。
提案“立委”侯彩鳳認為此法修正后,可避免每年十萬余末期病人得不到善終所成的悲劇。“立委”陳根德說,這“對家屬、病人、醫師都好”?!?a >國臺辦:支持兩岸共同舉辦活動紀念辛亥百年】